重庆市微型企业申请条件
重庆市微型企业申请条件:
一、本市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1、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及取得“职业技能证书”和“职业教育证书”的毕业生。
2、下岗工人:持有“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低保户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国营企业安置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工人、持有“下岗证”或“失业证”的下岗工人。
3、返乡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或经商1年以上,持有相关外出证明的本市农村户口。
4、“农转非”人员:因土地征收(用)而转为城镇户口的居民。征地时已安置就业、户口已不在本市的除外。
5、三峡库区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6、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居民。
7、城乡退役士兵:本市所有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安置条件,且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8、文化创意人员:从事教育培训、文化艺术、广告、时装设计、动漫游戏、咨询策划等的居民。
9、信息技术人员:从事软件开发、互联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的居民。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大于等于50%
六、其他情形
1、荣获国家专利、在行业中拥有知名度或特长的申请者,可适当放宽年龄,男性70岁,女性65岁。
2、应届在校大学生、先进工作者、劳模及民办幼儿园创办者。
(1)应届在校大学生:应届大学生申办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高新技术等微型企业,经营注册地为大学创业园、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的,可直接向高校微企创业指导站提交《申请书》,享受微企创业扶持;
(2)先进工作者、劳模:获得区县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但具备上述条件的在职公务员、事业机关单位人员除外。先进人物、劳模创业者需持获奖证书或文件进行认定。两种依据均遗失的,凭奖励部门出具获奖证明认定。
(3)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可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相关细则正在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