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的管理
现金的管理
企业库存现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主要包括现金使用范围、库存现金的限额和现金收支的控制等方面。
(一)现金使用范围
企业的下列款项允许使用现金支付: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动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库存现金的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由银行核定企业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开户银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三天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核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企业的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五天,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不包括企业每月发放工资和不定期差旅费等大额现金支出。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超过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存入银行。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三)现金收支的控制
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企业支付现金,可从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但不得从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及其使用情况。企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此外,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等,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