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与税率

2014-02-24 17:48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与税率

 

一、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的实缴税额,并不包括企业因为没有按期纳税所应缴纳的滞纳金或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应缴纳的罚款。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设置了3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按照规定,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的,县属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征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计算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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