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内容

2014-02-21 18:5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内容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对我国城市的开发、建设、维护和改造以及加速城市维护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建税暂行条例)。

一、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需要指出的是,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其进口的货物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缴纳城建税。这主要是因为,该货物没有享受城市公用事业和市政设施的好处。

二、征收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对“三税”补罚时,城建税也要补罚,但“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同时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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