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现行增值税的减免优惠
(一)增值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增值税的具体优惠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3.农业生产资料
(1)饲料。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等等。
(2)农膜、生产销售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资源综合利用
(1)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2)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
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等及再生塑料制品;
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4)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6.医疗卫生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的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7.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